[微信聊天做证据 代理商退货款获支持]微信证据

--> 溧阳女子缪某是某化妆品经销商,作为加盟店店主的苏州女子杨某则是其代理商,两人原是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尚未销售的货物可以退还,2013年,因生意不景气,杨某将货物退还给缪某,却迟迟没有收到退货款,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等方式多次催要货款31000元,缪某通过第三人胡某向杨某支付了1000元,对于余款一直没有回音,杨某诉至溧阳法院要求缪某立即支付欠款30000元。

原告已退货但没收到退款

庭审中,杨某认为货物已经退还给了缪某,缪某也口头答应了退款,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直接不接电话,也不再与自己进行网络沟通。同时,杨某向法庭提供了关于沟通还款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和QQ聊天记录,以及去缪某家中催要款时,其父母承认且答应帮缪某还款的录音和发生纠纷时的接出警工作登记表。

被告表示没有收到退货

缪某的代理人辩称,缪某没有收到退货,也不欠杨某欠款。录音材料为案外人承认欠款,缪某本人不在现场,所以认为无效;原告没有欠条等书面的证据,仅凭不知道实际控制、管理、使用人的微信、QQ记录等并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退货,更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3万元。

赫某也是缪某的代理商,退货后,缪某向其出具了欠条,至今尚欠自己八千多,郝某去缪某家催款时,缪某的母亲明确承认欠杨某三万多。

法院判决缪某支付欠款3万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询问了缪某的父母,并出示了录音予以核实。缪某的父母均承认录音内容属实,对于该询问笔录,原告没有异议,被告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笔录因不是被告本人自认欠钱。因案件中涉及到微信、QQ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号、腾讯微博、手机短信等需要原告本人到庭进行当庭核实并接受质询,故法院通知缪某本人参加第二次庭审,缪某却无正当理由而缺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未提供足以推翻的反驳证据,被告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举示的QQ、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举示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系原、被告双方的谈话内容,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退货款应为3万元。合法债务应当清偿,缪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故法院判决缪某向杨某支付欠款3万元。